因為身邊又有好朋友遭受公司不當的對待
所以找了些資料整理一下…
基本上重點是這樣…
1. 千萬不要簽自願離職書
參閱: 變相裁員,銀行業發「自願」離職書
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:「如果不符合這些法定要件的話,勞工對內容有質疑的話,剛剛我說過可以跟我們的主管機關來尋求一個詢問,主管機關會依照這個勞資爭議處理法,請勞資雙方來進行一個調解的程序。」
勞委會強調,各地勞工處、勞工局,都接受電話洽詢,幫助勞工循法律途徑決難題。
2. 所謂的試用期根本就違法…勞基法裡面沒有這種東西…不要讓公司唬攏你了
3. 一定要拿非自願離職單…否則沒辦法申請失業補助
參閱: 失業給付
4. 公司不能叫你離職就離職…一定要按照工作期間在規定期限前告知…
參閱: 若是沒有做資遣通報怎麼補救
節錄: 就算公司只有資遣一個員工,也要做資遣通報,這規範於就服法33條,違反者將被處已3~15萬罰鍰。
(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)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,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,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、工作能力,協助其再就業。
如果公司死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
秉持這幾個要點到勞委會提出申訴
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!
相關聯絡資訊:
勞工保險局網站(http://www.bli.gov.tw )
勞保局專線 (02)2396-1266
勞委會諮詢專線:0800-777-888
行政院勞委會民意信箱 http://kmvc.mol.gov.tw/qDocPCase/index.html
延伸閱讀:
- 請問有關公司開立即離職證明之後事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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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資遣費,年假,最後的薪資,公司每個月扣的福利金 – kan924931的網路日誌 – 無名小站
-
非自願離職,資遣費及10天預告工資計算及失業給付問題? – Yahoo!奇摩知識+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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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想炒我魷魚 先付資遣費 – yam天空部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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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自願性離職相關事項
-
想要資遣費記得要拿「非自願離職書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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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一份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有這麼難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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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達人/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不得扣留不發,只要您請求雇主即有發給義務,不得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 …
勞基法相關條文補於其下…
第十一條(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)
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- 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- 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- 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- 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- 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第十二條(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)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- 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- 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- 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- 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- 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- 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-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第十六條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- 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- 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- 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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